注册代表处所需资料有:
(一)外国(地区)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
(二)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
(三)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
(四)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
(五)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
(六)首席代表、代表的简历及大一寸彩照各4张
(七)代表机构的租赁合同原件2份;产权证明:房产证复印件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或出租方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)
(八)申请表格,由我司提供给有权签字人及各代表签字
注:以上第1至5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(或代管该地区)使领馆认证。